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48號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柏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慧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張柏嚴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5)。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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