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7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潔
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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