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612號
再審原告  董德志
再審被告  石春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9月
4日101年度桃簡字第8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700
元,應依起訴之審級(即第一審)徵再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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