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豪選任辯護人田崧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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