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張家慈
江瑜馨 郭秀容 黃瀞儀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蘇橙瑞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