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17號原告信大製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枋霖 被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銀嬌為被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條分別明定。
二、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由 胡瑞香 變更為陳銀嬌,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法應由陳銀嬌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惟陳銀嬌、原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