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信丞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0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信丞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犯罪,因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谷瑛
法官馮昌偉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