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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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209號上訴人POWERENERGYSOLUTIONS,INC.(全美能源)法定代理人YULIU( 劉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29萬元,折合新臺幣9,11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6,9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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