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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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4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4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勁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死亡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見本院卷第83頁)在卷可查,是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