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623號債權人台中市峰谷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趙李瑞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陳碧合陳清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違約金自民國105年8月15日起算之依據及違約金按利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㈡查明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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