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 范綱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琨亮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針對本件案由,提出適法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