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棟材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棟材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