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高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 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違約金之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高秀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士 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違約金之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