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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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智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柳智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執行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若其本身並不違法,而僅係據以定執行之判決有違法情形,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處之罪刑撤銷改判者,則該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自不得再對該裁定提起非常上訴。倘經非常上訴審撤銷後之餘罪,或與撤銷改判之罪,仍合乎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者,應由原審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原宣告刑,雖前由本
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102年度聲字第105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惟受刑人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原宣告刑,嗣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由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316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如附表編號2所示改判後之刑。茲本院上開102年度聲字第1054號之確定裁定,本無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處,僅係據以定執行刑之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之原確定判決有違法情形,業經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將該部分撤銷改判,則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上開102年度聲字第1054號確定裁定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之原確定判決既以經撤銷改判,則該確定裁定以此部分與附表編號1、3至6部分合併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是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再次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先予敘明。
㈡又受刑人柳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其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附表:受刑人柳智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9年10月28日│101年05月08日│101年02月06日至101年│││││05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51號│字第682號│第452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原彰化地院101年訴││││││字第6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提起非常││││││上訴改判上述徒刑)│││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288│102年度台非字第31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號││├────┼──────────┼──────────┼──────────┤││判決日期│101年09月18日│102年08月28日│102年01月0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65│102年度台非字第31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號││├────┼──────────┼──────────┼──────────┤││確定日期│101年12月20日│102年08月28日│102.01.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他│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字第428號│第391號(改分102年執│第1007號││││更字第1089號)││└────────┴──────────┴──────────┴──────────┘附表:受刑人柳智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8年05月29日│98年06月03日│98年06月0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15號│第3315號│第331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79│101年度上訴字第1879│101年度上訴字第1879││││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1月30日│102年01月30日│102年01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352│102年度台上字第1352│102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號│號││├────┼──────────┼──────────┼──────────┤││確定日期│102年04月03日│102年04月03日│102年04月0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874號│第1874號│第1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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