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裁定(103年度台聲字第17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台聲字第
17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8年3月19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聲請人嗣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07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7日寄存送達同上派出所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