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66號聲請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代理人 林啓名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旻玲┌─────────────────────────────────────────────────────┐│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曜濱有限公司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大同股份有限公司│1,107,076元│EA0000000│103年6月5日│││雲濱│限公司淡水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