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毒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毒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夘雅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聲請案號:103年度聲觀字第10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夘雅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該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夘雅玲於警詢時及檢察官偵查中對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坦承不諱;又經警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22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繼將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103年11月28日實驗編號: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又被告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玻璃球管吸食器1支、塑膠鏟管1支、塑膠吸食器2支、玻璃吸食器(含酒精燈、過濾器)1組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0袋,此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