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久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姜陳玉葉 被告 陳姜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姜美華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原告久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門牌號碼○○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之所有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85,300元;又原告以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確認原告久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區○○○段○○○段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6分之1所有權存在,及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姜陳玉葉。核原告上揭訴之聲明第
二、三項,為具有終局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共同目的,則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就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訴之聲明第二、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76,66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1,90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應有部分1/6=1,07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計算式:585,300元+1,076,667元=1,661,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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