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冠輝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被告林錫岑選任辯護人 繆昕翰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281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