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秋燕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866、1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秋燕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柯秋燕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經診斷有譫妄、重鬱症、乳癌等疾病,現於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簡稱義大醫院)治療中,醫師並為「不建議出席法庭」之建議,有其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頁)。而依被告之女 陳瀠如 所陳被告之狀況表示:被告罹患乳癌,已屬末期,癌細胞已轉移至骨頭,目前無法行走,又因重度憂鬱症併譫妄等情況,意識常陷入混亂,並有胡言亂語甚至吼叫等精神混亂情形,先前並因此曾一度緊急送醫住院。目前則安排在 育祐 護理之家,並固定在義大醫院就診等語,有其陳報狀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1、69頁)。又經本院向義大醫院函詢被告病情狀況,經該院函覆稱:病患柯秋燕至本院就醫時,有自言自語、容易情緒激動、謾罵、丟東西、喪失對時間及地點的定向感及偶爾拒絕服藥情形,本院醫師診斷為譫妄及重鬱症。依病患病情研判,其控制情緒能力及思考能力均不佳,不具備現實生活一般事物之理解能力,意識混亂且無自由決定其意思及表達之能力等語,有該院109年9月7日義大醫院字第10901604號函及所附被告之病歷在卷可參。是被告應有首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黃震岳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 官洪菘 臨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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