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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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1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元載 、 楊鴻元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之附表,如債權讓與之本金大於債權人請求之本金,請併提出得請求超過債權讓與本金金額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