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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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郭書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紹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債務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