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427號債權人 林信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志仁 即正元工程行、 黃農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新台幣207萬元,與支票金額不符,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