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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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2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爾增 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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