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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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0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50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勝宇汽車商行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湘芸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勇佑(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車輛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聲請交付車輛,惟查,相對人已於111年4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潘淑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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