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769號債權人安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朝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