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貳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