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盈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盈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盈泓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受刑人廖盈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審核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
2併科罰金部分,無數罪定刑之情形,依該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12日110年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224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0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壢交簡字第297號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79號判決日期110年4月21日110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26日111年1月29日備註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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