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表示繼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 周嘯書 右聲請人因表示繼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表示繼承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表示繼承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三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