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維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維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維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4月、9月、1年2月及3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12月6日入監執行,於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61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260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法務部核准假釋文號應為法授矯字第10601921260號,詳如前述,聲請意旨所載核准假釋文號有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