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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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政雄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雄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裁判有期徒刑7月及8月確定,並於民國
105年12月1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