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5584號債權人 葉文進 債務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新民 人債務人 吳明德 債務人 佘尚益
一、債務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吳明德、佘尚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本於票據關係對債務人主張支付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吳明德、佘尚益,債務人吳新民僅為債務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為,則債權人對債務人吳新民聲請之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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