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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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782號聲請人 李秋貴 相對人萬安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楊豐茂人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之本票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在高雄巿大樹區,顯非本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票據號碼│├──┼───────┼────────┼───────┼─────┤│001│106年12月6日│3,000,000元│106年12月8日│WG0000000│├──┼───────┼────────┼───────┼─────┤│002│106年12月6日│3,000,000元│106年12月13日│WG0000000│├──┼───────┼────────┼───────┼─────┤│003│106年12月6日│1,500,000元│106年12月16日│WG0000000│├──┼───────┼────────┼───────┼─────┤│004│106年12月6日│1,400,000元│106年12月16日│WG0000000│├──┼───────┼────────┼───────┼─────┤│005│106年12月6日│3,000,000元│106年12月17日│WG0000000│├──┼───────┼────────┼───────┼─────┤│006│106年12月6日│3,120,000元│106年12月19日│WG0000000│├──┼───────┼────────┼───────┼─────┤│007│106年12月6日│3,000,000元│106年12月20日│WG0000000│├──┼───────┼────────┼───────┼─────┤│008│106年12月6日│2,000,000元│106年12月21日│WG0000000│├──┼───────┼────────┼───────┼─────┤│009│106年12月6日│2,000,000元│106年12月21日│WG0000000│├──┼───────┼────────┼───────┼─────┤│010│106年12月6日│2,500,000元│106年12月23日│WG0000000│├──┼───────┼────────┼───────┼─────┤│011│106年12月6日│3,000,000元│106年12月29日│WG0000000│└──┴───────┴────────┴───────┴─────┘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