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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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劉文聰
李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5
1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5年1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