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黃再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