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李連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41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