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4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永吉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第三人 陳勇六 向第三人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3年7月21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陳勇六邀第三人陳永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6年3月14日向第三人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借用9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1年3月14日止(經延展至93年10月1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第三人陳勇六自民國94年9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於民國91年12月20日合併第三人臺南縣新營信用合作社,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並概括承受其相關業務及一切權利義務。而第三人陳永吉已於民國90年10月9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1件、擔保放款借據影本1件、財政部台財融(二)字第0910052343號函、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44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162│田│833.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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