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七0號(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0一三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牽連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且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九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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