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4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454號(偵查案號: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9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蔡聰明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