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ENDANGYU原告SRIANAH(安原告RIAIRAWAT原告YATINAHB原告丙0000000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被告卯○○
號被告B○○
9弄7號被告辰○○
弄19號被告地○○
之1被告酉○○
2樓被告子○○
號被告辛○○
6之4號被告未○○
56號被告A○○
號12樓被告甲00000000被告乙00000000被告D○○
號被告申○○被告午○○被告巳○○被告宇○○
號被告戌○○
3樓之2被告丁○○
3樓之2被告J○○
巷9號被告戊○○
之2號被告黃○○
號被告庚○○
2巷11巷22號被告I○○
巷17號被告玄○○
號6樓被告F○○被告寅○○
號被告壬○○被告丑○○被告宙○○
號5樓之被告L○○
4號被告K○○被告E○○
樓被告天○○
巷3號4被告癸○○
號被告亥○○
號被告G○○
巷14弄被告C○○
5樓被告己○○
4號之2被告H○○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