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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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6號
98年度附民字第47號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SUNTARI原告MUKHAROMA
35歲民原告ERIAHARI原告JUJU原告丙0000000原告甲00000000原告戊0000000原告UMULFATI
號原告SRISUTAR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被告辛○○
號被告壬○○
弄19號被告寅○○
號12樓被告丑○○
之1被告卯○○
9弄7號被告子○○
2樓被告癸○○
56號被告庚○○
號被告己○○
6之4號被告乙00000000統一編號:
被告丁00000000統一編號:
被告辰○○
巷14弄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