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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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原告丑00000000原告己00000000原告壬○○○○○○原告庚○○○○○原告丙0000000原告卯0000000原告乙0000000原告辰○○○○○○原告甲00000000原告癸0000000原告丁0000000原告辛0000000原告子0000000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持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未○○
號被告未○○
號被告地○○
9弄7號被告申○○
弄19號被告亥○○
之1被告戌○○
2樓被告午○○
號被告巳○○
6之4號被告酉○○
56號被告天○○
號12樓被告戊00000000被告寅00000000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