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吳昭明 被告 游青陽 (原名 游錦龍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曾名阜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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