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23號聲請人 任重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23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任重光│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2月28日│20,700元│AO0000000│││││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