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525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桃簡字第249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陳俊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年10月21、22日某時,見其妹即告訴人陳韻如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桃園市○○區○○路○○○號居所外,竟未經告訴人之同意,遂持備用鑰匙竊取該車,得手駛離後復將車身改漆為黑色且更換車牌(更換後車牌號碼000-000號)。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依同法第
324條第2項規定,親屬間(即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之竊盜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本件告訴人與被告間係兄妹關係,此據告訴人及被告供陳在卷,並有其等2人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其等間為2親等旁系血親。而告訴人已於108年3月
6日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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