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秀英
指定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段000號00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巫珍 宜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饒佩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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