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盧雪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