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49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告 王錫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違約金」欄中關於「週年利率20%」之記載,應更正為「左列利率2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宣玉華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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