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831號原告 高擎鋒 桃園市○○區○○路0000號被告 李安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9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