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64號聲請人 謝秀金 上列聲請人與 邱家宏邱顯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聲請狀所載之提示日(即利息起息日)為民國2019年11月15日是否繕寫錯誤?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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